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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試驗費」編列方式
原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『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』(目前為103年12月29日修正)規定辦理。有些機關(如台北市政府之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)另有訂該機關的作業要點,就需依該機關作業要點辦理。
一般依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⋯⋯
(一)第十三點
1、『材料設備抽(檢)驗費用應單獨編列』
明定要求辦理試驗之試驗費要編列(不含於品管費)
2、『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編列』
要求承包廠商做一級品管試驗項目,需要編列試驗費用。
例如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,鋼筋抗拉強度試驗等
3、『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』
要求監造單位二級品管抽驗項目,需要編列試驗費用。
有以下4種情況:
(1)、機關委託監造者,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;
委託監造標(未與設計案一併招標)者,監造契約要訂
(2)、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,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。
委託設計監造標,試驗費原則由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
(3)、自辦監造者,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。
機關自辦監造,試驗費原則由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
(4)、抽(檢)驗費用如係機關自行支付,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。
試驗費由機關"經常門"預算支用,招標預算不用另外編列
4、『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、測試、抽驗或檢驗』
工程契約沒有要求辦理試驗之項目
如機關、監造單位在施工及驗收期間要求另做試驗
費用支付原則
(1)、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,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;
(2)、結果相符者,由機關負擔費用。
不過實務上能不能編列,要看機關人員同不同意
有些單位給他們看了法令規定,一樣是不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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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r.李097387218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