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』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
105年12月26日工程技字第10500407470號函
自106年1月1日生效
這個因為廢止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」
所以才訂定的注意事項
那這個注意事項與公共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
相關組織單位有何關係呢
二、綱要規範係工程會訂定之通案原則性施工規範
參考範本,提供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之
機關、法人或團體,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工程技
術服務之廠商﹝以下合稱使用者﹞參考使用,
以提升公共工程設計及施工品質。
只與辦理政府採購的機關/學校/機構/國營事業,
及規劃/設計/監造/PCM的事務所及工程顧問公司
的使用者有關,提供作為工程採購招標文件使用
的"施工規範/施工說明書"參考範本
三、綱要規範提供四段式﹝通則、產品、施工、計
量與計價﹞架構之綱要性內容,使用者可參考
綱要規範,就個案需求撰寫為招標及契約所需
之施工規範;其經使用者撰寫為個案之施工規
範,並納入招標文件訂入契約者,始對契約當
事人具拘束力。使用者撰寫之內容,須符合個
別工程需求,且不與契約其他內容互相牴觸。
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,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第
二十六條之規定。
因為工程個案的設計方式與採用材料及施工法不同
可以自行撰寫調整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」內容
不過不能限制競爭(綁標)
其它的內容沒什麼重要,就不用注意看了
因為相信沒有什麼組織會想要提案修綱要規範吧
而且提案單位只限制依政府採購法
辦理工程採購之機關/學校/機構/國營事業
及依法設立之公會、協會/學會或大專院校
事務所/顧問公司/營造廠/材料商/設備商不能提案
只能找所屬公會幫忙提案...
延伸閱讀:廢止『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』
http://pcces168.pixnet.net/blog/post/288573895
『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』
http://lawweb.pcc.gov.tw/NewsContent.aspx?id=2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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