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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工程管理費」之計算方式
通常依『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』來核算(目前為100年12月7日修正版本),該要點為行政命令共有八點,原則上「工程管理費」之計算,只要看第四點(一)、第五點、第六點即可。

第四點(一)規定委託建築師、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,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,工程管理費必須按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
工 程 結 算 總 價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最高標準
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       三‧○%
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一‧五%
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 一‧○%
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    ○‧七%
超過五億元部分         ○‧五%

第四點(二),因為由機關自辦設計監造,預算是由機關自己編,與委託建築師技師及顧問公司辦理設計監造無關。

第五點是說明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。
但不包括補償費、購地費、遷移費、水電外線補助費、營業稅、規費、法律費、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、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。

第六點是說明工程委託專案管理(PCM),工程管理費應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提列。


CASE-1
故假如有一中央政府部會之工程預算(預算書架構請參考上一篇),發包工程費12,075,000元,其中營業稅575,000元,保險費4,000元
工程管理費=5,000,000×3%+(12,075,000-575,000-4,000-5,000,000)×1.5%=247,440元


CASE-2
同上工程預算,如果工程有委託PCM廠商,則計算工程管理費須乘以70%
工程管理費=247,440×70%=173,208元


CASE-3
又假如有一工程預算與CASE-1都相同,但為新北市政府辦理之工程,需依『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』第七點及附表規定內容計算
工程結算總價         最高標準
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       三‧五%
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三‧○%
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部份 二‧五%
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   一‧五%
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   一‧○%
超過五億元部分         ○‧五%
工程管理費=5,000,000×3.5%+(12,075,000-575,000-4,000-5,000,000)×3%=369,880元


CASE-4
又假如有一工程預算與CASE-1都相同,但為新北市政府辦理之工程,工程另有委託PCM廠商,依『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』第九點規定,則在計算工程管理費須乘以70%
工程管理費=369,880×70%=258,916元


CASE-5
又假如有一工程預算與CASE-1都相同,但為台北市政府辦理之工程,需依『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』第七點規定內容計算工程管理費
工程結算總價         最高標準
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       三‧五%
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三‧○%
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部份 二‧五%
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   一‧五%
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   一‧○%
超過五億元部分         ○‧五%
工程管理費=5,000,000×3.5%+(12,075,000-575,000-4,000-5,000,000)×3%=369,8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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